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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评审制度

民商法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按照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医疗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

一、医疗机构评审制度的历史沿革

1989.11 《关于实施医院分级管理的通知》、《综合医院分级管理标准(试行草案)》
1994.02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1998.08 《关于医院评审工作的通知》:医院评审工作暂停
2005.3.17 【卫医发(2005)104号】:《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试行)》
2008.5.13 《医院管理评价指南(2008版)》
2009.6.2 《医院评价标准(征求意见稿)》
2009.11.2《综合医院评价标准(修订稿)》和《综合医院评价标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011.4 《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11年版)》
2011.5 《优质医院创建工作方案》从本方案发布至2012年12月,在全国范围内创建100所“国家级优质医院”、300所“区域优质医院”和500所“优质县医院”。
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的内涵
1.评审资格
新建医院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满3年后方可申请首次评审。
医院设置级别发生变更的,变更后执业满3年方可按照变更后级别申请首次评审。医院评审包括周期性评审和不定期重点检查,其中不定期重点评价分值应不低于下次周期性评审总分的30%。
2.医疗机构评审规则
《医院评审暂行办法》规定,各级医院评审结论分为甲等、乙等、不合格。
甲等、乙等医院,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给卫生部统一格式的等级证书及标识。卫生行政部门应对评审结论为不合格的医院下达整改通知书,给予3个月~6个月的整改期。医院应于整改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次评审。再次评审仍不合格的医院,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具体情况,适当调低或撤销医院级别;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进行相应处理。医院存在借评审盲目扩大规模、滥购设备、浪费资源等行为的应终止评审,并直接作出不合格的评审结论。医院评审结论为不合格的,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法给予或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医院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评审将探索采用多种方法开展医院评审评价工作。在周期性评审中,在评审材料审核和现场评审的基础上,增加了利用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等方法开展医院评价,采取以病案首页信息、电子病历、医院信息系统等为基础,对反映医疗质量、医院运行效率和单病种诊疗水平的有关数据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排序比较的方式,更加客观全面地反映医院工作状态。同时,探索由独立第三方组织负责的更加科学、客观的患者满意度调查方法和手段,保证调查过程的科学性和调查结果的准确性。
三、医疗机构评审制度的缺陷
现行的医疗机构评审制度存在自己本身的一个缺陷,从四个方面来讲,主要是:医疗机构对医院评审的法律责任;行业监督管理的经常性、常规性和及时性;行业监督的执法权与评审权;宏观监督与微观放活等,还不能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施行密切配合。因此必须尽快出台各种配套性文件和调整各种措施,改进现行医院评审制度,提高其法律地位,使之更好地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相配合,确保法规能够得到圆满地贯彻施行。
599 次浏览  · 更新于 2015-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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