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配套公共建筑的范围
住宅区内的配套公共建筑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用建筑。
二、配套公共建筑的产权归属怎样判断
1、根据商品买卖合同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具体约定。如合同中约定了公共建筑的产权归属,那么就按照合同来执行。
2、国家及地方规定开发商应配套修建并明确其产权归属的,则按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4、属于商品住宅从属物的,其产权随商品住宅产权一并转移于全体业主。
三、配套公共建筑的相关法律规定
对于产权归开发商的配套公建,除国家及地方禁止开发商出售、出租以外,开发商可以出售、出租。但无论配套公建产权归谁所有,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50条规定,任何人都不得擅自改变配套公建的用途。开发商也可自由处分其权利,将产权归其的配套公建无偿转让给全体业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