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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配套建筑

民商法

公共配套建筑,是指住宅区内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用建筑,是由开发商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在住宅区土地范围内与商品住宅配套修建的各种公用建筑。不同的住宅区,公共配套建筑一般不尽相同。

一、配套公共建筑的范围

住宅区内的配套公共建筑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用建筑。

二、配套公共建筑的产权归属怎样判断

1、根据商品买卖合同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具体约定。如合同中约定了公共建筑的产权归属,那么就按照合同来执行。

2、国家及地方规定开发商应配套修建并明确其产权归属的,则按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3、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4、属于商品住宅从属物的,其产权随商品住宅产权一并转移于全体业主。

三、配套公共建筑的相关法律规定

对于产权归开发商的配套公建,除国家及地方禁止开发商出售、出租以外,开发商可以出售、出租。但无论配套公建产权归谁所有,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50条规定,任何人都不得擅自改变配套公建的用途。开发商也可自由处分其权利,将产权归其的配套公建无偿转让给全体业主。

583 次浏览  · 更新于 2015-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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