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具备特定形式才能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如颁布行政法规必须以国务院令这种特定形
不要式行政行为对行为的外在形式没有特别要求,只要表达了意思就可发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属于行使国家职权的行为,且对相对人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应当以规范的形式作出,故绝大多数行政行为
都属于要式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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