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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行政法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是一种简单易行的行政处罚程序,指在具备某些条件的情况下,由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并且当场执行的步骤、方式、时限、形式等程序的过程。

一、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内容

行政主体的行政执行人员在进行当场处罚时,应遵循下列程序:

  ①表明身份。它是表明处罚主体是否合法的必要手续,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或委托书。

  ②说明处罚理由。执法人员应主动向当事人说明其违法行为的事实,说明其违反的法律规范和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③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当事人可以口头申辩,执法人员要予以正确、全面地口头答辩,使当事人心服口服,而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④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客观状态当场制作笔录。

   ⑤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处罚决定书应是由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或组织统一制作的有格式、有编号的两联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应载 明,被处罚人姓名或单位名称、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或处罚数额、处罚依据、时间地点、告知复议权利和诉讼权利及期限、处罚的机关或组织名称、执法人员 的签名或盖章。当场处罚决定书制作后,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⑥备案。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向所属行政机关备案,以便接受监督和检查。

   ⑦执行。当场处罚决定作出后,一般可由被处罚人当场自觉执行。对当事人决定罚款的,可令其到指定的金融机构或其他专门机构缴纳,也可以由执法人员当场代 收。被处罚人对处罚决定没有异议的,应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名或盖章,并表明没有异议。当事人对处罚持有异议或拒绝缴纳罚款的,执法人员应将当事人违法行为告 诉其有管辖权的行政主体,由该行政主体按一般程序处理,即结束当场处罚程序而转入正常的一般程序。

二、行政处罚简易程序适用的条件

  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1)违法事实确凿;

  (2)对该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依据;

  (3)处罚较为轻微,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

  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严格遵循以下程序;

  (1)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人员的身份;

  (2)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

  (3)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5)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413 次浏览  · 更新于 2015-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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