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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执行

行政法

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是指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当事人的责任如何得到履行的过程。执行程序是行政程序实现的保障,没有了执行,行政处罚也就不能发挥其应有的制裁作用。行政处罚的执行大致分当事人的自觉执行和执法机关或司法机关的强制执行两种情况。

一、行政处罚执行程序的概念

  指有关国家机关保证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当事人的义务得以履行的程序。

 二、行政处罚执行程序的原则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3、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三、行政处罚执行程序的内容

  (一)专门机构收缴罚款

  1、专门机构收缴罚款的适用范围。例外:当场收缴、执行措施收缴。

  2、专门机构收缴罚款的程序。

  (1)通知送达。15日交。(2)催交。(3)收受罚款。(4)上交国库。

  (二)当场收缴罚款

  1、当场收缴罚款的适用范围:

  《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七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第四十八条规定:“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 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2、当场收缴罚款的程序:

  (1)出具罚款收据,统一的收据。

  (2)罚款的缴付,2日交公。

  (三)强制执行

  1、执行措施第51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注意第(一)项是3%而非3‰。].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强制执行的例外。客观原因,依法不予强制执行。如确有经济困难,申请和批准,可暂缓或分期缴纳。

375 次浏览  · 更新于 2015-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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