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选任制公务员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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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机关 |
(1)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和书记、副书记。(2)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和书记、副书记。(3)乡镇、街道党委书记、副书记;乡镇、街道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副书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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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机关 |
(1)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常委。(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3)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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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 |
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镇长、副镇长,乡长、副乡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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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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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机关 |
(1)政协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2)政协地方各级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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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党派机关 |
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主席(主委)、副主席(副主委)、秘书长 |
二、 选任制公务员的任职
(1)通过选举方式任职
(2)有些选举产生的职务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决定任命。在人大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任免。
(3)“准选举制”公务员的职务,由国家权力机关通过或决定任免。
三、选任制公务员的免职
(1)任届期满,不再连任自然免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