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保证的诉讼时效期间
当债权人向连带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主张保证债权时,从该权利主张到达保证人之日起有关约定或法定保证期间将被依法解除,从而不再保留并对各方当事人不再具有约束力。此后,债权人对保证人的债权请求权从第一次主张之日起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并开始计算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即保证期间的法律功能转由普通诉讼时效来替代,这就是连带责任保证中“期间”与“时效”的转换制度。
当连带保证的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后,债权人直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才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断,而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不发生保证诉讼时效的中断;但连带保证的诉讼时效期间虽主债的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而发生中止。
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期间
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债权人向债务人提起的诉讼之判决或仲裁之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期间随着主债的诉讼时效期间中断而中断,这是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一大区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