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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叉强制许可

民商法

交叉许可是指交易各方将各自拥有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权相互许可使用,互为技术供方和受方。在合同期限和地域内,合同双方对对方的许可权利享有使用权、产品生产和销售权。各方的许可权利可以是独占的,也可以是非独占的。双方权利对等,一般不需支付使用费。在国际技术贸易中,采用交叉许可方式转让技术的合同,通常称为交叉许可合同或交叉许可协议。

一、交叉许可合同

交叉许可合同又称为互换许可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或当事人各方,均以其所拥有或持有的技术,按照合同所约定的条件交换技术的使用权,供对方使用。在这种合同中,双方均具有双重身份,一方既是某项技术的许可方,同时也是相关技术的被许可方。
交叉许可既可以是独占性的,也可以是非独占性的。它一般在特定条件下采用,如在合作生产、合作设计、共同研究开发等项目中通常会采用交叉许可合同。在其中体现的更多的是双方的合作关系,而不是单纯的买卖关系。
例如,甲公司具有技术专利A,乙公司具有专利B,而要生产产品C的最佳方法是结合专利A和专利B。于是为了充分实施自己的技术,取得最大经济效益,甲公司和乙公司签署交叉许可合同,达成协议相互许可对方实施自己的技术。

二、交叉许可与专利联合授权

正如95指南(1995年,美国司法部与联邦贸易委员会联合发布了《知识产权特许协议中的反托拉斯指南》)所指出的,交叉许可协议与联合授权协议(也称联营协议)通常是有利于竞争的,因为这些协议可以促进技术的传播。这些协议可能产生有利于竞争的影响主要来自于以下方面:
(1)清除相互阻斥地位;
(2)避免昂贵的侵权诉讼;
(3)将相互性技术组合起来;
(4)减少交易成本。
但另一方面,这样的协议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产生限制竞争的效果,尤其是当这样的协议被用作一种明显的实现固定价格、分配市场和顾客的机制时,就会对竞争产生严重的妨碍作用。
在美国,当交叉许可协议涉及横向竞争时,如果损害了作为实际或潜在的竞争者之间的竞争,就会引起反托拉斯法上的问题。
同样,如果具有市场支配力的实体之间订立的这种协议排除他人参加,则也有可能被认为是触犯了反托拉斯法:协议致使被排除的公司失去在采用被许可技术的产品市场上进行有效竞争的能力;联营的实体经过合作在相关市场上具有市场支配力。
此外,如果一项联营协议导致减少参与者进行研究开发的积极性,从而产生妨碍创新的后果,也将被认为是触犯了反托拉斯法。
993 次浏览  · 更新于 2015-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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