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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的主体

经济法

专利权主体即专利权人,是指依法享有专利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人。

一、概念分析

专利权主体即专利权人,是指依法享有专利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人。

二、内容分析

专利权主体包括以下几种:

(一)发明人或设计人

发明人或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性工作的人,例如试验员、描图员、机械加工人员等,均不是发明人或设计人。其中,发明人是指发明的完成人;设计人是指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完成人。发明人或设计人,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单位、集体或课题组。

发明创造是智力劳动的结果。发明创造活动是一种事实行为,不受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因此,无论从事发明创造的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只要他完成了发明创造,就应认定为发明人或设计人。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包括: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和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两类。

非职务发明创造,是指既不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也没有主要利用单位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对于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对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如果一项非职务发明创造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发明人、设计人共同完成的,则完成发明创造的人称之为共同发明人或共同设计人。共同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取得的专利权归全体共有人共同所有。

(二)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单位

对于职务发明创造来说,专利权的主体是该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所在单位。职务发明创造,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这里所称的“单位”,包括各种所有制类型和性质的内资企业和在中国境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从劳动关系上讲,既包括固定工作单位,也包括临时工作单位。

职务发明创造分为两类:

1、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包括三种情况: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在第(3)种情况中,只有同时具备两个条件,才构成职务发明创造:

第一,该发明创造必须是发明人或设计人从原单位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

第二,该发明创造与发明人或设计人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联系。

2、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一般认为,如果在发明创造过程中,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了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料以及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这种利用对发明创造的完成起着必不可少的决定性作用,就可以认定为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如果仅仅是少量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且这种物质条件的利用,对发明创造的完成无关紧要,则不能因此认定是职务发明创造。对于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如果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取得的专利权归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在的单位。发明人或设计人享有署名权和获得奖金、报酬的权利,即发明人和设计人有权在专利申请文件及有关专利文献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设计人。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发给奖金;在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单位应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发明人或设计人的署名权可以通过书面声明放弃。

(三)受让人

受让人是指通过合同或继承而依法取得专利权的单位或个人。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之后,如果获得了专利,那么受让人就是该专利权的主体;专利权转让后,受让人成为该专利权的新主体。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如果双方约定发明创造的申请专利权归委托方,从其约定,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如果单位或者个人之间没有协议,构成委托开发的,申请专利权以及取得的专利权归受托人,但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技术。

继受了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之后,受让人并不因此而成为发明人、设计人,该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也不因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让而丧失其特定的人身权利。

(四)外国人

外国人包括具有外国国籍的自然人和法人。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享有与中国公民或单位同等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可以申请专利,但应当委托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三、发明人

广义:发明人即直接完成发明创造的人。

狭义:对于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具备条件:

(1)发明人必须是直接参加发明创造活动的人。

(2)发明人必须在整个发明创造中居于核心地位,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

注:发明人只能是自然人,而且没有行为能力的限制。

四、申请人

概念

申请人,是指就一项发明创造向国家专利行政主管机关提出专利申请的人。

分离情况出现原因

现实中存在着发明人与申请人不一致的情况,主要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

(1)发明人以外的其他人通过合同从发明人那里取得了就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并就该发明创造提出了专利申请。

(2)发明人的继承人通过继承取得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

(3)法律直接将专利申请权赋予发明人以外的其他人,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职务发明创造上。

分离情况具体表现

(1)由于专利申请权的转让而导致分离,即为申请资格的转让。

(2)由于继承关系发生的分离(需要特殊证明)。

(3)由于职务发明导致的分离,是法律规定的法定分离,发明人≠申请人。

职务发明是自然人依赖单位固有的条件的发明,此时,申请人应为自然人所归属的单位。

(4)由于委托发明导致的分离。

根据《专利权法》第八条规定,委托方委托受托方进行发明创造,如果合同中明确了权利归属,则依合同,即发明人为受托方,申请人为委托方;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权利归属,按照法律,发明人和申请人都应为受托方。

《专利权法》第八条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五、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即享有专利权,获得专利权证书的人。

分离情况具体表现

(1)专利申请权的转让导致的分离。这种情况下,发明人和申请人是原设计人,发生转让后,专利权人为转让后的人。

(2)专利权的转让导致的分离。这种情况下,发明人、申请人和原本的专利权人都是原设计人,发生转让后,专利权人为转让后的人。

228 次浏览  · 更新于 2015-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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