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企业债权转股权合同纠纷,是指因关于债权人将其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合法债权依法转变为对债务人的投资,增加债务人注册资本的合同的效力、履行等问题而发生的民事争议。
二、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企业债权转股权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注意事项
国家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1999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国有商业银行组建成立了信达、东方、华触和长城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专门经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等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原有的不良信贷资产。通过银行(债权人)、相关国有企业(债务人)和资产管理公司的协议,使四家商业银行对债务人的债权转变为四家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这是为世界上许多国家采用的鼓励债权人与债务企业配合,激励银行处理不良贷款的有效机制。需要注意的是,债权转股权合同需以原合同的存在为基础,债权应当是债权人对债务企业享有的、确定的、无争议的合法的债权,用于转让的股份是债务企业自身的,而不是债务企业对其他企业享有的股份。
债务人实施债转股是对个别债务的一种清偿方式,不是对一般债务的清偿程序。债转股与破产程序或者清算程序不同,破产程序或者清算程序是对一般债务的清算程序,对所有债权人一次性清偿完毕,债权人的地位和清偿标准都是相同的(有优先权的债权人除外)。债权转股权是债权人与债务企业之间的合同行为,是对个别债权人实施的债转股,债权人成为债务企业的股东,享有股东地位和权益。
四、以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类型
(一)公司经营中债权人与公司之间产生的合同之债转为公司股权,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三)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债权。
五、相关法律法规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关于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