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作为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审理案件。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由1 名独任仲裁员审理案件,但在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20天内未能就独任仲裁员的人选达成一致意见,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独任仲裁庭的优点是办事迅速,一个仲裁员说了算。特别是在临时仲裁庭的情况下,该仲裁员的费用可由当事双方分摊,因而可节省部分仲裁费用。缺点是当事双方在仲裁员人选问题上往往不易达成协议,或者如该仲裁员在仲裁审理中死亡或成为无行为能力的人时,还应重新指定仲裁员并重新进行审理。在国际商事交易实践上,一般适用于争议标的金额不大的仲裁案件。按照一些仲裁规则的规定,凡争议金额不超过规定数额的,可适用于简易仲裁程序,即当一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经审查可以受理的,仲裁机构主席即可在仲裁员名册中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审理案件。
独任仲裁庭
诉讼仲裁法独任仲裁庭是指由1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即由1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对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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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于 2015-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