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间裁决的性质不是终局的,中间裁决一般普遍地应用于要求当事人合作采取某些措施,比如,保存或出售容易腐烂、变质、贬值的货物,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或者 仲裁庭亲自监督或委派专家监督下的设备调试和为生产提供保障条件、调试结果等等。中间裁决情况实际上也是仲裁庭收集证据的来源之一。
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是:“除作出最终裁决外,仲裁亦有作出临时性的、中间的或部分的裁决之权”。美国仲裁协会国际仲裁规则的规定是:“除了作出终局裁决外,仲裁庭可以作出临时裁决、中间裁决或部分裁决”。斯得哥尔摩商会仲裁院规则的规定是:“应一方当事人要求,可以就当事人双方个别争议或部分争议,作出单独裁决。如任何一方反对,则只能在有特殊理由时才能作出部分裁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是:“仲裁庭认为必要或者当事人提出经仲裁庭同意时,可以在仲裁过程中在最终裁决作出之前的任何时候就案件的任何问题作出中间裁决或部分裁决”
中间裁决
诉讼仲裁法中间裁决是指对整个争议已部分审理清楚,为了有助于进一步审理和作出最终裁决,仲裁庭在某一阶段作出的某项暂时性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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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于 2015-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