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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毒

刑法

冰毒,即兴奋剂甲基苯丙胺,因其原料外观为纯白结晶体,晶莹剔透,故被吸毒、贩毒者称为“冰”(Ice)。由于它的毒性剧烈,人们便称之为“冰毒”。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七条 【毒品的范围及毒品数量的计算原则】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2.公安部关于对吸食苯丙胺类毒品违法人员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近年来,冰毒、“摇头丸”等苯丙胺类毒品在我国部分地区迅速蔓延。由于冰毒、“摇头丸”是近年才开始在我国流行的新型毒品,戒断症状明显有别于鸦片、海洛因等阿片类毒品,加之对这类毒品成瘾机理、脱毒治疗科学依据的认识不一,各地对吸食这类毒品的违法人员在处理上也不尽一致。为规范对吸食苯丙胺类毒品违法人员的处理问题,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国务院《强制戒毒办法》和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苯丙胺类兴奋剂滥用及相关障碍的诊断治疗指导原则》的规定,现对吸食苯丙胺类毒品违法人员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对于查获的偶尔吸食冰毒、“摇头丸”等苯丙胺类毒品的违法人员,即尿检苯丙胺类物质呈阳性,但尚无明显精神依赖症状的违法人员,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单处或者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
  二、对于多次吸食苯丙胺类毒品成瘾的,即已经出现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苯丙胺类兴奋剂滥用及相关障碍的诊断治疗指导原则》认定的不能自制地持续使用苯丙胺类兴奋剂,逐渐形成了对苯丙胺类毒品的耐受性、用量不断增加,停药或骤减用量后出现戒断症状,以及由于使用苯丙胺类毒品而对社会或他人造成危害等苯丙胺类兴奋剂依赖综合症的违法人员,除进行处罚外,还应当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八条第二款和国务院《强制戒毒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强制戒毒。
  三、对于因吸食苯丙胺类毒品,被强制戒除后再次吸食毒品的违法人员,要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八条的规定,予以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除。
  四、对吸食苯丙胺类毒品违法人员的处理,要遵循强化教育、区别治疗、依法处理的原则,不论是采取治安处罚,还是强制戒毒,都要对吸毒者开展有针对性的禁毒教育,使其了解苯丙胺类毒品的特点及其危害,增强自觉抵制毒品的能力。强制戒毒期间,应将吸食苯丙胺类毒品人员与吸食阿片类毒品人员严格分区管理,按照《苯丙胺类兴奋剂滥用及相关障碍的诊断治疗指导原则》进行对症治疗。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十五)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1.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问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数量达到数量大起点的,量刑起点为十五年有期徒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数量达到数量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毒品犯罪次数、人次、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

(1)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2)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

(3)毒品再犯。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1)受雇运输毒品的;

(2)毒品含量明显偏低的;

(3)存在数量引诱情形的。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 (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
   (一)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
   (二)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三)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四)吗啡一百克以上;
   (五)度冷丁(杜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二千五百支以上,50mg/支规格的五千支以上;片剂25mg/片规格的一万片以上,50mg/片规格的五千片以上);
   (六)盐酸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μg/支、片规格的五百支、片以上);
   (七)咖啡因二百千克以上;
   (八)罂粟壳二百千克以上;
   (九)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第二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
   (一)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
   (二)大麻油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大麻脂二千克以上不满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三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五十千克;
   (三)可卡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
   (四)吗啡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
   (五)度冷丁(杜冷丁)五十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克(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五百支以上不满二千五百支,50mg/支规格的一千支以上不满五千支;片剂25mg/片规格的二千片以上不满一万片,50mg/片规格的一千片以上不满五千片);
   (六)盐酸二氢埃托啡二毫克以上不满十毫克(针剂或者片剂20μg/支、片规格的一百支、片以上不满五百支、片);
   (七)咖啡因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
   (八)罂粟壳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
   (九)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百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七克以上不满十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
   (二)国家工作人员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
   (三)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
   (四)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5.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三、关于办理氯胺酮等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问题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 (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
1.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100克以上;
2.氯胺酮、美沙酮1千克以上;
3.三唑仑、安眠酮50千克以上;
4.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500千克以上;
5.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
1.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20克以上不满100克的;
2.氯胺酮、美沙酮200克以上不满1千克的;
3.三唑仑、安眠酮10千克以上不满50千克的;
4.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100千克以上不满500千克的;
5.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其他少量毒品”:
1.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不满20克的;
2.氯胺酮、美沙酮不满200克的;
3.三唑仑、安眠酮不满10千克的;
4.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不满100千克的;
5.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少量毒品的。
(四)上述毒品品种包括其盐和制剂。毒品鉴定结论中毒品品名的认定应当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最新发布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为依据。

4920 次浏览  · 更新于 2015-08-21
相关词条
  • 毒品
    根据《刑法》的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
  • 甲基苯丙胺
    为纯白色晶体,晶莹剔透,外观似冰,俗称“冰毒”,吸、贩毒
  • 鸦片
    鸦片,鸦片属初级毒品,因产地不同,或呈呈褐色或黑色。生鸦片经烧煮和发酵,可制成
  • 海洛因
    海洛因来源于鸦片,是吗啡二乙酰的衍生物,其化学名为二乙酰吗啡。白色结晶粉末,黑市
  • 吗啡
    常用其盐酸盐或硫酸盐,属于阿片类生物碱,为阿片受体激动剂。本药为麻醉药品,必须严
  • 大麻
    是荨麻目大麻科草本植物,特指雌性植物经干燥的花和毛状体。其主要有效化学成份为四氢
  • 可卡因
    人类发现的第一种具有局麻作用的天然生物碱(C17H21NO4),为长效酯类局麻药
  • 摇头丸
    是一种毒品,其主成分是MDMA ,间或掺有MDEA、MDA、MBDB或安非他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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