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传唤
诉讼仲裁法连续传唤,是指两次以上传唤的间隔时间未超出法律规定,或者传唤的持续时间超出法定期限(在我国为十二小时)。我国刑诉法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连续传唤是指法院或其他有关机构对同一被告人进行多次传唤,直到被告人出现为止的一种强制措施。该措施通常用于追捕犯罪嫌疑人或传唤证人。连续传唤的目的是确保被告人出庭应诉或证人出庭作证,以保证司法程序的顺利进行。
在中国,连续传唤需要符合法律程序,在法院或其他有关机构颁布传唤令,并确定被告人或证人出现的时间和地点。如果被告人或证人不出现,将会面临相应的法律后果,如罚款或拘留。
同时,连续传唤也需要尊重被告人或证人的权利,如被告人或证人有权拒绝证言、有权聘请律师辩护等。如果被告人或证人的权利受到了侵犯,他们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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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于 2023-06-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