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具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但为保护其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正常经济秩序不得不对其行为给予一定的限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部分民事行为能力或不完全行为能力。
一、民法上的分类
二、民事行为能力的内容
民事行为能力在内容上包括两方面,即人身行为能力和财产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在内容上,既包括人身行为能力和财产行为能力都受限制(如精神病人),也包括只有人身行为能力受限制而财产行为能力不受限制(如年满18周岁的,未达到法定婚龄的成年人,其不享有结婚的人身行为能力),还包括只有财产能力受限制,而人身能力不受限制,可见在内容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也是多层面的,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
三、民事行为能力的界定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得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使其行为发生法律上效果的资格。”①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是始于自然人出生,也不是终于自然人死亡,更不是所有的自然人一律平等。并非任何人皆有相同的行为能力。而与民事行为能力相伴生的概念——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之能力,任何人因其出生而取得。”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其出生,终于其死亡,所有的自然人在民事权利能力上一律平等。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同在于,“前者指享有权利、负担义务的资格;后者指依其法律行为而享受权利,负担义务的资格。”③正因为民法把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三六九等",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界定标准才成为值得研究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