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诉讼中的共同被告
行政诉讼中的共同被告
民事诉讼中的共同被告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挂靠
《民诉意见》43: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民诉意见》46: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3、个人合伙
《民诉意见》47: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民诉意见》50: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5、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等
《民诉意见》52: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帐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民 诉意见》53: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 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注: “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此句话已经作废,可以从这条中删除 此句。民诉意见是1992年制定的。1995年出台的《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 任。”即,保证合同没明确保证为连带还是一般保证的时候,就是连带保证。
《民诉意见》55: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共同诉讼人。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1、企业分支机构为他人保证
第124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为他人提供保证的,人民法院在审理保证纠纷案件中可以将该企业法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提供保证的除外。
2、一般保证
第125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3、连带保证
第126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4、担保物权+保证
第128条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担保物权时,债务人和担保人应当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当事人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债务人与保证人、抵押人或者出质人可以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共同侵权
第3条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共同危险行为
第4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3、帮工和被帮工
第13条 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14条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司法实践中区分有独第三人、无独第三人和共同被告
现实生活中,一个法律关系的争议与另一个法律关系的争议存在牵连性,因本案诉讼而可能影响到另一诉讼,为确保诉讼中法院对同一事实认定、评判结果的统一 性,同时减少当事人诉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之间的诉讼标的享有独立 请求权,或者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原、被告之间正在进行的诉讼中去的人。其中第三人又依其对诉讼标的是否享有独立请求权而分为有独第三人和无独第三人。无独第三人在本诉中的部分权利是受到民事诉讼法限制的。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诉讼外或诉讼中的第三方是否属于诉讼第三人 或是必要共同诉讼被告,往往成为法院诉讼程序是否合法,对当事人实体权利保护是否到位的关键点。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或区分第三方属于有独第三人、 无独第三人或必要共同诉讼被告,应把握以下四个原则:原则一,首先判断本诉的诉讼标的是什么;原则二,其次判断是否存在与本诉诉讼标的有无独立请求权或有 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原则三,再次先判断第三方是否属于本案的必要共同诉讼被告;原则四,最后依据第三方对诉讼标的有无独立请求权确定为有独第三人或无独第 三人。
具体到司法实践操作中来讲,这里假设两种情况:
一是甲仅起诉乙,首先确定诉讼标的,其次判断是否存在对诉讼标 的有独立请求权或与本案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丙,再次判断丙是否属于必要共同诉讼被告,如是必要共同诉讼被告,甲、乙双方都未提出追加被告的申请, 法院应依职权追加丙为被告,通知其参加诉讼。如丙不属于必要共同诉讼被告,依据其对诉讼标的是否存在全部或部分独立请求权,或仅是与案件处理结果存在利害关系,确定丙属于有独第三人或无独第三人,再通知其参加诉讼,或由其主动申请参加诉讼。
二是甲起诉乙、丙。先依原告甲的诉讼请求确定本 案诉讼标的,若甲对乙、丙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的,判断本案是否属于必要共同诉讼,如属于必要共同诉讼,则乙、丙为必要共同诉讼被告;如不属于必要共同诉讼, 乙、丙中的一方仅是对本案的诉讼标的享有独立请求权或仅与本案处理结果存在利害关系,应将其中一方列为有独第三人或无独第三人;若甲对乙、丙的诉讼标的不是同一的,先判断是否属于一般共同诉讼,如是一般共同诉讼且经所有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的,可以合并审理。如不是一般共同诉讼,一是告知原告分别起诉,做两 案处理;如两案之间的法律关系存在牵连性,则应先确定甲对乙或甲对丙一方的诉讼纠纷为本诉,其次再依据对本诉的诉讼标的有无独立请求权或与本案处理结果存 在利害关系确定第三方为诉讼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
再假以具体案件来分析,如甲起诉乙,要求乙归还拾到的笔记本电脑,之后丙申请加入 诉讼,主张其才是笔记本电脑的主人。本诉诉讼标的属于确定笔记本电脑所有权人的法律关系,由于丙主张其享有所有权,即对诉讼标的享有全部的排他性的权利, 丙就属于有独第三人;如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受伤的车上人员起诉车辆责任人员,同时起诉保险公司,本诉是车上人员与车辆责任人员之间的侵权诉讼纠纷,诉讼 标的是车上人员与车辆责任人员之间的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保险公司与车上人员不直接发生法律关系,保险公司对本诉的诉讼标的即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不享 有任何独立请求权。但由于车辆责任人员应当承担赔偿比例及赔偿金数额大小与保险公司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因此应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