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查封
民商法登记机关之所以能协助司法机关对房屋进行查封、限制其进行转移或设定房地产他项权利,主要是依靠登记机关有当事人的产权登记记录。如果当事人没有进行登记,即登记簿上没有该项记载,登记机关就难以控制。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如某个当事人实际上拥有房产、或即将取得房产所有权,但由于其尚未进行权属登记,司法机关就不予查封,显然又是不合理的。在该房屋进行权属登记前虽不能查封,但是可以在其登记时再予以查封。 预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尚未进行权属登记、但将来可能会进行登记的房产进行的一种预先的限制性登记。 列入预备查封的房屋可以有:在建设中的房屋,已竣工但由于有关建房手续不完备有待补办的房屋,当事人购买后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商品房屋等。这些房屋一旦由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产权,即视为同时转为正式的查封。
预查封是指在诉讼程序中,为保证可能的赔偿或执行权利,法院对被诉财产进行暂时的查封措施。预查封的作用是保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诉财产被转移、毁损或变更等情况的发生,同时也为后续的诉讼程序提供了必要的保障。在预查封过程中,法院会对被诉财产进行登记备案,通知被查封人,并且要求被查封人提供相关财产证明文件等材料。如果最终判决结果确认被诉财产确实存在违法行为,法院可以对其进行查封、扣押等强制执行措施,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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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于 2023-06-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