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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物权变动

民商法

动产物权变动是指不动产物权基于双方法律行为以及其它法律事实而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不动产物权变动包括不动产权利的设立、变更、转让、继承、承受等。法律解释中规定,不动产物权变动应当遵循法律程序和规定,必须经过登记机构的登记或者备案,方能发生法律效力。同时,不动产权利的设立和变更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和法律规定。不动产转让应当采取合法的方式,受让人应当支付合法的对价并依法缴纳相关税费,同时应当进行登记备案,方能发生法律效力。不动产继承和承受应当依据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和继承人的法律地位,经过相应的继承手续和登记备案,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383 次浏览  · 更新于 2023-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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