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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法律咨询 >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虐待公民致丧失劳动能力,国家赔偿金额怎么算?
损害赔偿 山东 高雄市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虐待公民致丧失劳动能力,国家赔偿金额怎么算?

1 解答 0 浏览 2016-08-02 21:57
问题补充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虐待公民致丧失劳动能力,国家赔偿金额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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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疑问?向 AI 追问:
律师解答 (1)
刘律师律师
2016-08-03 08:33
你好,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虐待公民致使丧失劳动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根据《[law@118140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law]》第[art@1181407#34,3930546]34[/art]条,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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