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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法律咨询 > 有关滥用职权罪的司法解释,认定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标准?
职务犯罪 吉林 葫芦岛市

有关滥用职权罪的司法解释,认定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标准?

1 解答 0 浏览 2016-06-30 14:28
问题补充
关于滥用职权罪最新的司法解释是哪些,对于造成损失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的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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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本案事实,智能提炼法律要点
AI 总结功能即将上线
基于 RAG 知识库自动提炼本案法律要点、适用法条、处理建议,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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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1)
耿一铭律师
2016-06-30 15:09
你好,造成损失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为150万元以上。 根据《[law@124180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law]》第[art@1241801#1,6607058]1[/art]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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