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动迁利益是要依据分家协议分割吗?已签字的分家协议是否有效
问题补充
外公外婆去世后留下一套房子,他们有5个子女,现面临拆迁。现在里面有小舅一家3口户口(听说要拆迁后把老婆和女儿的户口迁进去的)、大舅已经去世,大舅妈、女儿、女婿的户口也在里面。另外有我妈的一个户口在里面,我小阿姨、大阿姨的户口不在。确定动迁时小舅做了个协议,内容是:老房子小舅一家占1间、大舅1家占1间、我妈和2个妹妹占1间,当时我妈没往深处想,和2个妹妹就签字了。现在的情况是:动迁按户口,每个户口25平米并补贴5万,按照小舅的说法是:他们1家和现在大舅妈1家,全拿走。让我妈和2个妹妹分剩下的1个户口所得面积数和补偿款。我妈觉得这样是不公平的,且认为当时他们签的协议没有论述清楚。我想问下律师:他们本来的协议在没有公正并且对目前的情况论述不清的前提下还有效吗?例外,外公外婆没有留下遗嘱,象这样的分配方式有效吗?等待您的回复为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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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1)
赵律师律师
2016-07-05 11:26
您好!房屋动迁利益是开发商以户为单位赔偿的,谈妥之后,该笔款项可以按照已签字的分家协议分配。分家协议若不存在无效、效力待定的情形,即为有效。
根据《[law@112826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law]》第[art@1128261#52,5336252]52[/art]条、第[art@1128261#54,5336254]54[/art]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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