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存在问题应该告公证处还是办理的公证员?
问题补充
律师我请教一下,我妈妈名下有一套住房,大概3年前我妈妈在某公证处订立遗嘱,说该套住房由我拥有。我妈妈逝世,我和我弟弟因为住房的纠纷发起诉讼,审判机关以该公证遗嘱只有一名公证员签名为由,判遗嘱无效,导致我的利益被侵害,我妈妈的内心意思没有实现。公证处作出了订立遗嘱的公证,但是却被审判机关判为无效,我认为对方存在过失,应赔偿我的财产损失。请律师帮忙回答一下,如果我发起诉讼,应该告公证处还是办理的公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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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3)
张律师律师
2025-03-18 10:39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三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你应该告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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