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人员的敲诈勒索行为,是否可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犯罪?
问题补充
律师你好,2018年3月至11月间,肖某纠集袁某2、赖某、陈某、黄某等人,先后在江西成立网上小额贷款公司,在网络上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通过打电话方式联系被害人、通过网络进行放贷,一旦发现被害人逾期未还款,由财务部赖某等人将上述被害人信息推送给催收部,由催收部袁某2、黄某等人通过微信、短信、电话等方式滋扰、缠绕、威胁被害人及被害人通讯录内其他关系人、通过“呼死你”软件轰炸被害人电话,影响群众正常工作及生活,以收取逾期费、违约费、催收费、消资料费为由,多次敲诈钱款共计人民币46450元。请问律师,对这种敲诈勒索行为是不是可以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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