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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法律咨询 > 疫情期间假借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物品名义骗取钱财的行为如何认定?
经济犯罪

疫情期间假借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物品名义骗取钱财的行为如何认定?

5 解答 0 浏览 2020-02-17 19:38
问题补充
2020年2月3日,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应某某通过微信、社交软件结识被害人吴某某,谎称自己系鄞州二院女护士,有获取医用口罩的特殊渠道,并使用另一微信号编造“鄞州二院仓库管理员”身份与吴某某交易,共骗得被害人吴某某六千余元。2月5日,应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对应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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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5)
蒋律师律师
2020-02-17 21:21
应某的行为涉嫌诈骗罪。
好评:0
张律师律师
2020-02-19 16:12
涉嫌诈骗罪,疫情防控期间刑事案件程序会走的特别快。
好评:0
张律师律师
2020-02-19 23:28
您好,应某的行为涉嫌诈骗罪,依据两高两部最新的规定,应某的犯罪行为会从重处理。
好评:0
邱律师律师
2020-02-21 16:07
涉嫌诈骗罪,利用疫情实施诈骗,行为恶劣,程序会走的很快。建议您抓紧委托律师会见。
好评:0
窦律师律师
2020-02-24 22: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建议家属尽快委托专业刑辩律师介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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