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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法律咨询 > 传授他人“碰瓷”技术是否属传授犯罪方法?
经济犯罪 湖南 佳木斯市

传授他人“碰瓷”技术是否属传授犯罪方法?

0 解答 0 浏览 2019-12-17 16:27
问题补充
2013年10月,张某、何某二人到浙江台州结识瞿某等人,由其将“碰瓷”技术传授给他们。后张某等人联合一起开始租车碰瓷制造交通事故,并将作案的普通车升级至租来的奔驰、宝马等豪车,以此获取高额理赔金。张某等人多次成功制造对方全责或主责的交通事故后,使用自带的一些二手维修件或副厂件至蒋某等的汽修厂,后蒋某逐渐意识到对方是专业“碰瓷”,与之串通一起通过提高车辆修理费及使用二手维修件等赚取差价,骗取保险理赔金400余万元。瞿某告知碰瓷技巧的行为是否构成传授犯罪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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