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生前立有多份遗嘱,应该以哪份为准?
问题补充
邻居黄大爷丧妻后再婚了,再婚时有婚前房产一套。婚后,黄大爷中风,老伴一直尽心照顾,为了感谢老伴,他写了一份自书遗嘱(注意,第一份遗嘱出现了),声明自己去世后房子和存款都归老伴所有。此后,由于黄大爷久病在床,老伴变了态度。黄大爷的儿子得知后,便把他接到自己家里照顾。为了感谢儿子,黄大爷又决定把财产都留给儿子,便做了公证遗嘱(第二份遗嘱出现了)。好景不长,黄大爷因不喜儿媳的态度,又给女儿打电话要求住到医院疗养。住院期间,女儿每日看望照顾。弥留之际,黄大爷在两个医生面前做了口头遗嘱(第三份遗嘱出现),将财产全部留给女儿。黄大爷去世后,财产到底应该由谁继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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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2)
张律师律师
2019-09-03 17:50
《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个或者数人继承。第17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字。此外,继承法还规定了录音遗嘱、公证遗嘱等多种订立遗嘱的方式。《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在这个案例中,黄大爷的遗产应该由儿子继承。如需法律帮助,可以致电010-65398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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