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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法律咨询 > 寻衅滋事罪的客体是什么?主体是什么?怎么请刑事辩护律师?
经济犯罪 北京 塔城地区

寻衅滋事罪的客体是什么?主体是什么?怎么请刑事辩护律师?

3 解答 0 浏览 2019-02-11 21:32
问题补充
寻衅滋事罪的客体是什么?寻衅滋事罪的主体是什么?怎样才算构成寻衅滋事?怎么为犯罪嫌疑人请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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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3)
吴律师律师
2019-02-11 21:33
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本条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具体规定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此罪名既可由单个人实施,也可由结伙聚众形式出现。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 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的李在珂主任是全国知名的刑事辩护律师,曾任北京市公安局刑总主任,有20多年刑事案件辩护经验,办理过多起重大要案,建议您致电010-65398096详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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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律师律师
2019-02-12 17:22
行为标准(三种类型): (一)无事生非型:行为人为寻求刺激 、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的。 (二)小题大做型: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 ,借故生非的。(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三)拒不改正型: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好评:0
张律师律师
2019-02-19 22:20
您好,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是正规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国韬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在珂律师曾任北京市公安局刑总主任,擅长刑事辩护和重特大民商事诉讼案件的代理,擅长无罪辩护或罪轻辩护,先后办理了多起具有重大影响的重特大要案,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联系电话:010-65398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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