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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 北京 塔城地区

利用网络借贷平台发布虚假信息,是否构成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的集资诈骗罪?

4 解答 0 浏览 2018-11-24 06:03
问题补充
请问律师利用网络借贷平台发布虚假信息,是否构成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的集资诈骗罪?
AI 法律总结
基于本案事实,智能提炼法律要点
AI 总结功能即将上线
基于 RAG 知识库自动提炼本案法律要点、适用法条、处理建议,敬请期待。
还有疑问?向 AI 追问:
律师解答 (4)
李晓颖律师
2018-11-24 06:04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其控制人,利用网络借贷平台发布虚假信息,非法建立资金池募集资金,所得资金大部分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主要用于借新还旧和个人挥霍,无法归还所募资金数额巨大,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好评:0
张律师律师
2018-11-24 15:48
建议您来电咨询,我们会根据案情为您具体解答。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是正规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国韬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在珂律师曾任北京市公安局刑总主任,擅长刑事辩护和重特大民商事诉讼案件的代理,擅长无罪辩护或罪轻辩护,先后办理了多起具有重大影响的重特大要案,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联系电话:010-65398096。
好评:0
宣律师律师
2018-11-24 17:16
如果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涉嫌集资诈骗罪。
好评:0
张律师律师
2018-12-06 16:11
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涉嫌集资诈骗罪。建议您委托律师介入,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专注于重大刑事案件的辩护,主任李在珂律师是著名的刑事辩护律师,之前任北京市公安局刑总主任,有20余年的辩护经验,办理过很多重特大刑事案件、辩护意见多被采纳。
好评: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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