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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法律咨询 > 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职务犯罪 北京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

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也是监察对象之一,具体包括哪些人员?

1 解答 0 浏览 2018-06-05 17:58
问题补充
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也是监察对象之一,具体包括哪些人员?
AI 法律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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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 RAG 知识库自动提炼本案法律要点、适用法条、处理建议,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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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1)
董律师律师
2018-06-05 17:58
你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是公办教科文卫体单位管理人员。作为监察对象的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主要是该单位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该单位及其分支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比如,公办学校的校长、副校长,科研院所的院长、所长,公立医院的院长、副院长等。   公办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及其分支机构中层和基层管理人员,包括管理岗六级以上职员,从事与职权相联系的管理事务的其他职员;在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重要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包括会计、出纳人员,采购、基建部门人员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可以依法调查。此外,临时从事与职权相联系的管理事务,包括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在招标、政府采购等事项的评标或者采购活动中,利用职权实施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监察机关也可以依法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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