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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法律咨询 > 监察机关在调查中需要使用被调取、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和电子
职务犯罪 北京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

监察机关在调查中需要使用被调取、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的,需要履行相关的审批手续吗?

1 解答 0 浏览 2018-05-07 18:01
问题补充
监察机关在调查中需要使用被调取、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的,需要履行相关的审批手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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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1)
宣律师律师
2018-05-07 18:01
在调查中需要使用相关财物、文件或者电子数据的,应当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调取、交接应当严格登记。在保管过程中,监察机关还应当确定专门人员定期对被调取、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进行对账核查,确保账实相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将被调取、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用于调查违法犯罪行为以外的目的,也不得将其损毁或者自行处理,要保证其完好无损。 根据《监察法》第二十五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调取、查封、扣押用以证明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等信息。采取调取、查封、扣押措施,应当收集原物原件,会同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开列清单,由在场人员当场核对、签名,并将清单副本交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或者保管人。   对调取、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监察机关应当设立专用账户、专门场所,确定专门人员妥善保管,严格履行交接、调取手续,定期对账核实,不得毁损或者用于其他目的。对价值不明物品应当及时鉴定,专门封存保管。   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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