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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 北京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

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有什么监督措施吗?谁有监督的主体资格?走什么样的监督程序?

1 解答 0 浏览 2018-04-24 13:51
问题补充
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有什么监督措施吗?谁有监督的主体资格?走什么样的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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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1)
张律师律师
2018-04-24 13:51
监督分为三种,人大监督,社会监督,自我监督。自我监督又分为回避、职业限制、被调查人申诉三部分。 人大监督:《监察法》第五十三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监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 社会监督:《监察法》第五十四条 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  自我监督:《监察法》第五十八条 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监察对象、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监察对象或者检举人的近亲属的;   (二)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   (三)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办理的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四)有可能影响监察事项公正处理的其他情形的。   《监察法》第五十九条 监察人员辞职、退休三年内,不得从事与监察和司法工作相关联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 《监察法》第六十条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向该机关申诉:   (一)留置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解除的;   (二)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的;   (三)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而不解除的;   (四)贪污、挪用、私分、调换以及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受理申诉的监察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诉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查,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属实的,及时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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