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从轻情节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有哪些
问题补充
犯挪用资金罪80多万判刑,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挪用资金罪从轻情节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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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2)
张律师律师
2018-02-06 17:55
根据现行刑法第272条的规定,犯挪用资金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于本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标准,在1997年刑法颁布后,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
参照《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在本罪刑罚适用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其一,对于“超期未还型”,“营利活动型”挪用资金罪,在案发时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考虑免除处罚。
其二,正确地理解挪用资金“不退还”。“所谓挪用资金不退还,应当是指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如因天灾人祸而无力退还,因投资失败而无力退还等。客观上有偿还能力而主观上不愿偿还的,就不能以本罪轮,而应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其三,携带挪用资金潜逃的,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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