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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法律咨询 > 利用木马程序盗窃他人游戏币等虚拟财产获利是盗窃罪还是非法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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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木马程序盗窃他人游戏币等虚拟财产获利是盗窃罪还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4 解答 0 浏览 2017-11-26 10:30
问题补充
利用木马程序盗窃他人游戏币等虚拟财产获利的行为如何定性,是盗窃罪还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AI 法律总结
基于本案事实,智能提炼法律要点
AI 总结功能即将上线
基于 RAG 知识库自动提炼本案法律要点、适用法条、处理建议,敬请期待。
还有疑问?向 AI 追问:
律师解答 (4)
殷律师律师
2017-11-26 10:31
关于虚拟财产能否作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公私财物看待,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界都存在较大争议。对其中符合2011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定罪量刑标准的,可以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认定。
好评:0
汪律师律师
2017-11-27 11:10
您好!可以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认定。根据《[law@12048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law]》第[art@120484#2,3887849]2[/art]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 (一)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功能的; (二)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控制的功能的; (三)其他专门设计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程序、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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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在珂律师
2017-11-27 14:37
关于网络虚拟财产能否作为财物看待,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界都存在较大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认为虚拟财产与金钱财物等有形财产、电力燃气等无形财产存在明显差别,将其解释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公私财物,超出了司法解释的范围。对其中符合2011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定罪量刑标准的,可以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认定。
好评:0
张律师律师
2017-11-27 15:21
您好!这种虚拟财产一般不作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公私财物来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这种行为一般是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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