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口相传”是否属于“向社会公开宣传”?
问题补充
非法集资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需要具备“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口口相传”是否属于“向社会公开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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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5)
刘律师律师
2017-11-25 16:55
口口相传、以人传人的宣传方式,因为承诺内容具体明确、信息来源熟悉可靠、传播方式比较隐蔽等,有时反而极易在社会公众中大范围地快速传播。如果行为人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未设法加以阻止,而是放任甚至积极推动信息传播,这在实际效果上与主动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没有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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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在珂律师
2017-11-25 17: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 条第1款第2 项中的“向社会公开宣传”,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如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几种典型的公开宣传途径,但这是例示性的规定,宣传途径不应以此为限。
实践中常见的还有互联网、标语、横幅、宣传册、宣传画、讲座、论坛、研讨会等宣传方式,只要行为人通过这些途径主动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即属于“向社会公开宣传”。此外,对于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口口相传、以人传人的宣传方式,是否属于公开宣传,能否将口口相传的效果归责于行为人,实践中有不同认识。基本看法是,口口相传、以人传人的宣传方式,因为承诺内容具体明确、信息来源熟悉可靠、传播方式比较隐蔽等,有时反而极易在社会公众中大范围地快速传播。如果行为人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未设法加以阻止,而是放任甚至积极推动信息传播,这在实际效果上与主动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没有差异,将其认定为“向社会公开宣传”符合刑法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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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律师律师
2017-11-28 15:58
“口口相传”在现实生活中往往很容易让人相信,与通过媒体、传单等宣传具有同样的效果,也可以达到非法吸收社会公众存款的目的,因此“口口相传”属于“向社会公开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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