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中的“掺杂、掺假、以假充真” 行为怎么认定?
问题补充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中的“掺杂、掺假、以假充真” 行为怎么认定?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情况比较好理解,“掺杂、掺假、以假充真” 不好理解,是怎么一个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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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3)
王律师律师
2017-11-25 11:4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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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在珂律师
2017-11-25 15:31
根据《[law@111810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law]》第[art@1118106#1,5678053]1[/art]条,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掺杂”一般是指在某种产品中部分地掺入同种的次品或者不合格产品,也就是产品性质相同,但等级不行。比如一级品里掺入了一些三级品。
“掺假”是指在某种产品中部分地掺入非同种产品或者质地不同的产品,如把煤矸石掺进煤里,样子都很像煤炭,但热值完全不同。认定时应把握“掺杂、掺假”的实质即是“致使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降低或者失去应有的使用性能”。
“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拿假玉当真玉卖。这种情况与“掺假”的区别在于:前者全部是假的,而后者仅部分是假的,有真东西在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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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律师律师
2017-11-28 11:13
根据《[law@111810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law]》第[art@1118106#1,5678053]1[/art]条,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对本条规定的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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