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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法律咨询 > 承包国有企业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构成挪用公款罪吗,北京市一分检
经济犯罪 北京 阿里地区

承包国有企业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构成挪用公款罪吗,北京市一分检会怎么认定?

2 解答 0 浏览 2017-10-13 18:04
问题补充
经政府主管部门研究决定,将印刷厂发包给张某(退休党员干部)经营管理,主管部门请审计部门对印刷厂进行财务审计,结果是印刷厂净亏损35万元。另在审计中发现,印刷厂有10万元资金被张某提走购买印刷设备,但设备一直未买,钱款也不知去向。后来,张某在政府主管部门的询问下,说出了企业亏损的原因及8万企业资金的去向,企业亏损的主要原因是张某迷上了炒股,无暇顾及企业造成的,被其提走的8万元资金,目的并不是为企业购买印刷设备,而是以买设备为名行个人炒股之用,且炒股损失惨重,已所剩无几,无法偿还。承包国有企业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构成挪用公款罪吗,北京市一分检会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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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2)
宣律师律师
2017-10-13 18:05
,张某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而构成挪用资金罪。理由是,挪用公款主体要求是国家工作人员,即我国刑法规定的“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而张某的身份并不符合上述国家工作人员的规定,因此,其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但是,张某的行为严重损害了企业的利益,不能因为主体不符合挪用公款的规定,就不对其进行责任追究,而应根据刑法中关于挪用资金罪的规定去认定处理。挪用资金罪指的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归自己使用或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的行为。张某的行为基本符合挪用资金罪的规定,应按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理
好评:0
赵律师律师
2017-10-22 14:19
您好,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根据《[law@1125619]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law]》第[art@1125619#1,5393969]1[/art]条,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二)挪用公款案(第384条,第185条第2款,第272条第2款)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2、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既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给他人使用。 多次挪用公款不还的,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数额认定。 挪用公款给其他个人使用的案件,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对使用人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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