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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 北京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标准,北京市第一看守所票面金额1000万

2 解答 0 浏览 2017-09-05 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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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标准,北京市第一看守所票面金额10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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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2)
骆律师律师
2017-09-05 13:53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1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虚开的税款数额每增加3 000元或实际被骗取的税款数额每增加1 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不满1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不满5000元的,情节严重的,可以本罪论处,基准刑为拘役刑。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10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虚开的税款数额每增加6 000元或实际被骗取的税款数额每增加3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50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虚开的税款数额每增加1万元或实际被骗取的税款数额每增加5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缓刑适用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30万元以上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25万元以上的;   (二)曾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行政处罚或判刑的;   (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累计5次以上的;   (四)未按规定缴纳60%以上罚金的。 2014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对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法研[2014]179号电话答复,即《关于如何使用法发[1996]30号司法解释数额标准问题的电话答复》(以下简称《电话答复》),《电话答复》对当前《解释》当中严重滞后的虚开税款数额标准作了指示。《电话答复》的内容如下:为了贯彻罪刑相当原则,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量刑数额标准,可以不再参照适用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在新的司法解释制定前,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出口退税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根据《电话答复》的内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当中“虚开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虚开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分别对应骗取出口退税罪当中“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亦即根据《出口退税解释》明确规定的骗取出口退税的数额标准来执行。 因此,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30万元以下并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应当适用第一档次量刑,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3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并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应当适用第二档次量刑,即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税款数额25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150万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应当适用第三档次量刑,即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好评:0
赵律师律师
2017-09-15 13:49
您好,根据《[law@1137819]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law]》第[art@1137819#1,3790205]1[/art]条,根据《决定》第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千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以上的;(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的;(2)虚开的税款数额接近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3)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100万元以上的,属于“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属于“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基本内容。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分子与骗取税款犯罪分子均应当对虚开的税款数额和实际骗取的国家税款数额承担刑事责任。 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照《决定》第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以其他手段骗取国家税款的,仍应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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