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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法律咨询 > 北京市第一看守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对定罪量刑的影响
经济犯罪 北京 昌都地区

北京市第一看守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对定罪量刑的影响

1 解答 0 浏览 2017-08-23 10:20
问题补充
被告人邹某甲与人预谋,通过中间人,以支付某公司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费的形式,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邹某甲、邹某乙所在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进税项的抵扣,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后被告人邹某甲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事情告知被告人邹某乙,并取得邹某乙的同意和合作。想问一下北京市第一看守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对定罪量刑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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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1)
董律师律师
2017-08-23 10:2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以上的;(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的;(2)虚开的税款数额接近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3)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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