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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 北京 山南地区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犯罪的标准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是怎样的

1 解答 0 浏览 2017-08-21 13:06
问题补充
医药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某聘请系列业务人员以及张某作为会计。2012年1至7月,医药公司在没有实际交易中药材的情况下与崇州公司等签订系列虚假合同,医药公司依据票面金额2.5%向崇州公司返还利润,让崇州公司给医药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医药公司取得发票后为谋取非法利益,以购买中药材为名,在明知没有货物交易情况下,指使会计张某向国税局进行认证和抵扣,骗取国家税款。北京市第一看守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犯罪的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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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1)
张律师律师
2017-08-21 13:07
《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好评: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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