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约定给嫖资2500元后又将其拿走的行为怎么定性?
问题补充
2018年10月19日凌晨,袁某在微信上与他人联系好以2500元的价格进行卖淫嫖娼后,与王某在苏州市城北东路维也纳酒店见面,凌晨2时许二人至姑苏区桐泾北路酒店房间内,袁某先将2500元交给王某,与其发生性关系。在袁某持手机拍摄性交视频时,王某拒绝拍摄视频并拒绝与其发生性关系,袁某遂以扇耳光、言语威胁的手段迫使王某与其发生性关系,且之后又将2500元现金直接拿走。对其行为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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