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正式通车的路上把人撞死,为什么是过失致人死亡不是交通肇事?判刑会受影响吗?
问题补充
2019年8月底的一天上午,李某驾驶轿车行驶至北京房山区弘安路(尚未正式通车交付使用)时,明知该地段有禁行标志仍开车进入,后在车辆转弯的时候,车辆前部撞到了一个3岁的小女孩,造成小女孩当场受伤倒地。事后,李某赶紧开车把孩子送往医院,结果还是没有救回小女孩的命。后交警过来认定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19年12月初,李某主动到房山公安机关自首,被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取保候审,但案子现在送法院了,改成了过失致人死亡,想问下有区别吗?会影响判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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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3)
蒋律师律师
2020-07-17 17:33
您好,其实过失致人死亡与交通肇事的量刑没有太大的区别,只是上述情形,因为发生的地点是在没有正式交付使用的路上,不属于交通肇事的适用范围,即该路段不属于公共交通范围,因此,对其行为也理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不是交通肇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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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律师律师
2020-07-18 16:58
您好,李某在尚未正式通车交付使用的北京房山区弘安路上驾车造成一人死亡的情况,因其位置不属于公共交通范围,所以无法以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李某有自首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家属尽快委托律师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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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律师律师
2020-07-21 16:04
您好,在未正式通车的路上把人撞死的行为,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为没有正式交付使用的路上,不属于交通肇事的适用范围,即该路段不属于公共交通范围。后期如有法律问题,建议您来电咨询,我们将依据您的问题为您提供详细解答,我们是正规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擅长刑事辩护和重特大民商事诉讼案件的代理,擅长无罪辩护或罪轻辩护,先后办理了多起具有重大影响的重特大要案,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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