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里屯派出所投案的非法拘禁怎么判?
问题补充
被告人刘某1纠集刘某2、刘某3于2019年12月6日凌晨1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工体东门“承”酒吧门口,因纠纷将被害人李某(男,33岁,北京市人)用车辆先后带至北京市大兴区、丰台区等地,期间被告人刘某1向被害人喷射辣椒水,并持刀将其砍伤,致其右肩背部条状划伤痕1处,长为1.8厘米;右前臂内侧取皮后创口1处,长为4.2厘米;右拇指指腹皮肤缺损1处,大小为2.2厘米×1.0厘米。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其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后被害人李某于当日4时许离开。被告人于2019年12月6日向三里屯派出所投案,均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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