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我们是物业公司你们接么?
问题补充
被告系XX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2014年10月11日,原告与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签订了《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物业服务合同》(以下简称《物业服务合同》),合同期限自2014年10月11日至2017年10月10日止。且《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原告有权向被告追索其之前未交纳的物业费。现被告享受了物业管理服务,却不履行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义务,自2011年7月11日至2015年10月10日期间,拖欠物业管理费共计24970.47元、滞纳金7491.14元。原告曾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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