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市丰台区华源一里3号楼1内,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怎么判?
问题补充
律师您好,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在本市丰台区华源一里3号楼1内,趁被害人醉酒之机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被告人当日在本市丰台区华源一里3号楼101号内被民警查获。到案后被告人周良子自愿如实供述全部罪行。
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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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2)
蒋律师律师
2020-05-04 11:01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如果能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但是量刑仍是在三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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