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价值615028元怎么判?
问题补充
律师您好。2010年11月10日,韩某1(另案处理)注册成立北京华阳之星润滑油有限公司,生产“华阳之星”品牌润滑油和加工散装油,并陆续招录韩某2、王某1、韩某龙、韩某3、谷某八(均另案处理)等工人。2018年6月左右,北京华阳之星润滑油有限公司搬迁至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下坡店村重新建厂。2018年10月左右,韩某1根据被告人等人的订单需求,指使韩某2等人开始生产假冒“壳牌”、“嘉实多”、“美孚”等品牌的润滑油。2018年12月董某松(另案处理)到华阳之星润滑油有限公司参与生产前述假冒品牌的润滑油。2019年1月11日10时许,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会同北京市工商局房山分局在华阳之星润滑油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涉嫌生产假冒“壳牌”、“美孚”、“嘉实多”等品牌的润滑油,并从被告人所租的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江村一库房内查获大量带有“壳牌”、“美孚”、“嘉实多”等商标标识的成品润滑油。经认定,上述带有“壳牌”、“美孚”、“嘉实多”等商标标识的包装材料和成品润滑油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价值人民币615028元。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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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2)
蒋律师律师
2020-04-30 17:45
您好,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涉案金额60余万的,属情节特别严重,因此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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