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实际交易通过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1张怎么判?
问题补充
律师,2017年8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在担任北京华星日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并负责该公司实际经营期间,在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1张,票面价税合计金额1957260元。2019年8月1日,被告人被传唤到案。案发后,被告人已补缴北京华星日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490803.42元。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积极退赔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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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2)
蒋律师律师
2020-04-30 16:08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及有关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虚开发票金额累计达到40万元以上,即构成虚开发票罪,依法应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对于退缴并且认罪认罚的,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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