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可以代办保险为由骗取被害人钱财怎么判?
问题补充
被告人于2017年12月至2018年12月,在北京市朝阳区东风乡附近,以可以代办保险为由,分别骗取被害人彭某(男,36岁,湖南省人)人民币1821.22元,骗取被害人刘某(男,28岁,黑龙江省人)人民币4487元。上述钱款现均已损失。被告人于2019年9月22日被查获归案,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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