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公司的财务负责人认定为主犯,如果申诉能改判吗?
问题补充
2003年至2010年期间,李某在担任北京聚隆迪公司财务负责人期间,该公司对外宣传以到期高额回报为卖点,先后与北京等多地1600余人签订《经济林买卖合同》等吸收公众资金1.5亿余元。2018年6月,李某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以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认定为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但李某在公司只是做财务不做吸存业务,给他认定主犯是不是判刑太重了?如果申诉的话有希望改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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