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假币牟取非法利益坑害他人应该如何处罚?
问题补充
律师你好,2019年3月,杨某星、周某银来北京市海淀区没有找到活干,即商量去买假币来海淀使用,以牟取非法利益。2019年4月上旬,杨某星出资1700元,周某银出资1800元,两人携带此款于4月10日乘火车到某省某市,在该市铁路东站用3500元从假币贩子手中买得伪造的人民币10000元。随后,两人携带伪造的人民币,流窜于海淀的农村地区,采用以伪造的人民币购买食品、香烟等物然后找回零钱的方法,在农村小商店使用,牟取非法利益。现已被海淀区警方抓捕。请问使用假币牟取非法利益坑害他人应该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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