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大学招生工作的人员把学费归个人使用是何性质?
问题补充
2015年至2016年6月期间,我有一亲戚朱某担任的北京朝阳区一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MBA教育中心行政秘书,当时负责的是招生工作,后他就以招收SMBA班和同等学历班的名义,多次将应由学校收缴的学费约100余万元划到自己户头,平时生活使用,一直没还。到2018年6月12日,朱某被北京朝阳和平街派出所抓获。朱某的行为属何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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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3)
张律师律师
2020-04-04 15:28
涉嫌挪用资金罪,挪用资金罪(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非法活动 数额基数 >6万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数额巨大 >200万 挪用资金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 "(1)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
(2)超过3个月未还的,数额较大" >10万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
(2)超过3个月未还的,数额巨大" >400万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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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律师律师
2020-04-14 17:08
您好,行为人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于看守所的,建议家属尽快委托专业刑辩律师介入。由于我在咨询时获得的有关背景材料有限,只能就本案的一些关键点简略向你咨询,如有不明白的地方,可来电咨询详情,获得联系后进一步咨询,获得你所满意的答复,使你所提问题圆满解决。
好评:0
张律师律师
2020-04-15 08:38
您好,朱某将学费归个人使用的行为涉嫌挪用资金罪,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建议及时委托专业刑事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我们擅长刑事辩护和重特大民商事诉讼案件的代理,擅长无罪辩护或罪轻辩护,先后办理了多起具有重大影响的重特大要案,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如需法律帮助,可以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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